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政发〔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7-16
执行日期:2008-7-16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
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工作,根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 规定;二是事故定性、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三是是否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追究,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处理);四是是否同意对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是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批复单位: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批复形式按照管理权限参照重大事故批复形式批复。
三、事故调查审查批复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复。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批复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批复机关,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