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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时间:2014-02-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14〕7号

发布日期:2014-1-26

生效日期:2014-1-26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pdf

(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40129/001e3741a2cc1452a60601.pdf)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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