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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文 号:浙公通字[2004]107号
发布日期:2004-8-13
执行日期:2004-8-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