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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时间:2007-12-13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7]56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执行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逐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直接融资等各项工作,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环境,着力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效率,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资本市场强省。企业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要抓住机遇,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运用改制上市、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不断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到2010年,全省上市公司总市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证券化率(总市值/GDP)达到100%以上;上市公司数量由目前的70家增加到100家以上,推动20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力争30家以上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实现规范改制上市,首次发行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400亿元以上;重点市(州)资本市场竞争实力得到较大提升,没有上市公司的市(州)力争培育1家以上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等其他直接融资额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直接融资比重逐年提高,由2006年的0.3%提高到10%以上。

  二、大力发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一)大力发展多渠道直接融资。一是扩大直接融资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换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等多种方式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本,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业投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利用风险投资推动一批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境内外投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我省优势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是支持企业或项目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或大型项目融资问题,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

  (二)积极、稳妥、有序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总体要求,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支持成都高新区和绵阳科技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等创新工作,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帮助通过规范清理、具备条件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抓住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整合现有产权交易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三、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一)通过整体上市,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大盘蓝筹上市公司。加快推进大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工作,依托现有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分拆、换股等多种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在我省高新技术、优势资源、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及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领域实现龙头企业整体上市。

  (二)通过重组整合,打造一批优势上市公司。积极推进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鼓励产业优势较为突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延伸优势产业链条,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三)通过借“壳”上市,改造一批有困难的上市公司。积极引导经营业绩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上市公司采取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进行实质重组,切实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风险大且重组无望的上市公司,要运用市场机制,按有关规则实施平稳退市。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运行质量。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 等中介机构在我省建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健全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服务好的中介机构,要向全社会宣传和推荐;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扶持鼓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企业主动要求规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财税优惠政策。

  1.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2. 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及省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3. 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三)土地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四)降低上市成本。

  1. 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

  2. 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3. 中介收费。改制过程中的证券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法律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1.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土地资产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涉及的人员要转变职工身份,给予妥善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可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3.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在国有资产中按规定提取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

  (六)其他配套措施。

  1. 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2. 扶持经费。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3项经费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3. 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企业类型分别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从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措施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一)省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重大事项,制定我省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二)各市(州)要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部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重点改制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要确定牵头部门,指派专人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发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借上市公司重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对退出资本市场或被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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