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民政部
文 号:财社[2013]217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3-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 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