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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2-09-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9-18

执行日期:2002-9-18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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