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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9-18
执行日期:2002-9-18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