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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2-06-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6-28

执行日期:2002-6-28

浙江省高级人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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