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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释[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7-3
执行日期:2001-7-3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