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401号
发布日期:2007-11-13
执行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有关 》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十)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建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选择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信机构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金融机构可按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
(十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三)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跨省区或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三、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服务
(十四)培育创业投资机制。鼓励省内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投资者创立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服务。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组织引进省外、境外创业投资,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企业对接,举办创业投资培训班,增强创业投资运作能力和中小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的能力;委托专业投资公司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实际额,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支持创业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10%.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实行税收优惠。
(十五)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证监部门要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育,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和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要严格筛选、组织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优质服务;探索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初期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建立“企业—保险—银行”三位一体的信用保险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支持保险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开发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保险(担保)业务享受省级风险补偿政策扶持。
(十七)探索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要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培育我省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国内外融资租赁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要发挥典当行小额融资的快捷优势,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四、构建信用体系,营造融资环境
(十八)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地通过省政务网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合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法披露和提供查询,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
(十九)继续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中,按照管理的需要和特点,依据企业信用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评议,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引进公信力高的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评估),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融资相关部门和机构采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二十)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与市场双重激励与惩戒作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管理对象建立守信激励、违诺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的信用机制。职能部门对受表彰的诚信企业要给予激励与扶持;对轻微失信企业要予以预警提示并加强监管;对失信企业依法向全社会公示其失信记录并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处置,促使企业信用行为逐步规范。
(二十一)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推动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意识。企业要依法经营,以融资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信用、交易合同信用、税费缴纳信用、财务报表真实等为重点,规范自身信用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和担保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客户资信管理,追收应收账款,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会商制度
(二十二)完善政银企会商制度。继续完善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功能,依托此平台,拓展政银企合作方式和内容,推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多方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构建由政府引导、社会各方协作的金融支撑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和资金需求对接平台,促进银企诚信合作。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宏观指导,建立由省经贸委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融资调协机制,开展相应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要按本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认真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筑产业支撑体系提供融资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