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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11-08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黄政办发(2007)127号

发布日期:2007-11-8

执行日期:2007-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黄冈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 责任;单位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或转帐结算的零星、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手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燃油费、维修费等。

  二、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此次公务卡发行采取分类核批信用额度的原则进行审批。市级干部配发金卡,信用额度为2—4万元;县(处)级干部配发金卡,信用额度为1—3万元;乡(科)级干部配发金卡或普卡,信用额度为1—2万元;一般职工配发普卡,信用额度为5000—10000元。单位卡信用额度为3—10万元,发卡银行可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地区差异、个人差异进行酌情调整,对明显不符合发卡条件的可以拒批。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失卡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三、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个人卡,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个人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妥善保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立一张单位卡。单位卡按照“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审定、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并纳入财政国库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公务卡的使用。个人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和服务支出,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对个人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各单位要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卡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实行政府采购的小额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单位财务部门可通过单位卡进行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代扣代缴业务操作,具体事宜由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和收款单位三方协商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严格单位卡的使用管理。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对公务卡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个人卡由职工本人承担,单位卡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从银联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报销金额,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帐户转账结算。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录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帐结算。

  五、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基本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个人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由持卡人个人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取现金的,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单位卡提取现金的,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实施步骤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按照先一级单位、后二级及基层单位的原则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市直从2007年11月起,首先在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等7个单位进行试点。从2008年月5月1日起,市直80%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从2008年8月1日起,市直80%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县(市)试点工作从2007年12月起在黄梅、英山2县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进行。从2008年9月1日起,其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七、加强领导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全市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同时,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和银联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银联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刷卡消费场所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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