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文 号:萍府发〔2007〕37号
发布日期:2007-11-8
执行日期:2007-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政银企之间信息交流,实现政银企信息共享,建立萍乡市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关信息按月通报。
第二条 政银企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省农信社萍乡办事处、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议的召集。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召集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的议题和讨论的内容,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时间根据议题的紧迫程度确定。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第四条 议事的内容。
(一)通报前阶段工作,讨论研究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信息交流,通报分析全市经济金融运行、银企合作融资及履约情况,介绍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政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要透明、及时、真实,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单位要积极参与,对无故缺席或不提供资料的单位,其他单位可停止与其交流协作;信息交流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确保不泄密;
(三)协调解决银行、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讨论研究需要提请市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市银企洽谈会方案,确定市银企融资洽谈会时间、地点及融资项目、融资额度、融资协议等;
(五)讨论研究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事项;
(六)研究市政银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议事的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议事内容提出议题,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企业可以通过有关成员单位提出议题,也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
(二)市联席会议委托办公室根据议题的紧迫程度,决定提交例会或临时会议讨论,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各参会单位。
(三)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提交议题的单位准备好相关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要点、详细背景、提交理由以及解决的建议或方案。
(四)与会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政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提交下次联席会议讨论或提请市政府进行协调。
(五)有关单位应按照市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内容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委托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开展信用县区考核
第六条 成立信用县区考评委员会。市政府组织成立信用县区考核评比委员会,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市各金融机构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负责考核评比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信用县区考评指标。对县区的信用环境考核评比,实行百分量化指标考核。主要考评指标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共计15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2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2分;
(二)金融诉讼案件执结率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逃废债企业数变化情况,共计15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每新增加1户恶意逃废债企业扣3分;
(四)政府部门直接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1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
(五)党政机关干部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提高1个百分点扣1分,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
(六)政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共计10分。与上年同期比较,每清收100万得1分;
(七)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维护的承诺、担保和签订的协议落实情况,共计10分,每发生1次违约扣1分;
(八)县(区)内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是否按进度要求进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计1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九)政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比情况,共计5分。建立了信用考评机制,较好地开展了工作的得5分。未建立信用考评机制的,不得分;
(十)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情况,共计5分。各县区政府积极牵头,多方筹措资金(财政资金、企业资金、社会民间资金),成立扶助企业发展的担保中心的得5分。未成立担保中心的,不得分。
第八条 落实信用县区考评目标责任制。要制定考核责任目标,将信用环境建设列入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终组织考评委成员单位依照百分考核指标对各县区进行严格考评,确保考评约束作用的发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考评结果按实际得分确定级别。总分在85分以上者(含85分)为A级,75(含)—85分为B级,65(含)—75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
第九条 加强对信用县区考评的监督。对信用县区的考核评比结果,要给予通报,并在各新闻媒体公布。对信用环境考评为A级的县区给予表彰、授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县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金融服务手段上给予重点倾斜;对信用环境考评C级的县区实行全市内部通报警告;对信用环境考评为D级的县区列入黑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将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严格控制对该县区的信贷投入,并在贷款定价方面区别对待。
三、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一)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在银行开户的中小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年销售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年销售额在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
(二)征集任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行“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具体安排是:2007年各县区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不少于100户,2008年征集户数应不少于当地全部中小企业户数的三分之二,2009年完成对辖区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
(三)征集内容。信用信息含基本信息及其它信息。基本信息按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征集。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注册资本及构成情况,对外投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企业购销情况,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在建项目情况,企业经营财务补充信息,拥有专利情况,企业受表彰和资质情况。其它信息包括合同履约状况、依法纳税状况、产品质量状况、劳动保障状况、环境保护状况、安全生产状况、司法诉讼状况等。
(四)征集方式。企业基本信息由市人民银行、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征集。具体办法是:由市人民银行确定需要征集的中小企业名单并分发至各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在本行开设基本账户的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审查核定后上报市人民银行。
企业其它信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征集,具体分工是:
市工商局:企业开业登记及变更、注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合同履约及合法经营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基本情况,企业税务信用等级及税收违法行为等方面信息。
市技监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产品实物质量等方面信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签订 》和借据(影印件)等逃废债依据证明资料。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全称、性质、主管单位、地址、主要历史沿革、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金、资产负债情况等)。2、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手段和方法等。3、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偿还能力测算和分析。4、联合制裁措施和方法。申请报告、申报表和证明材料须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做到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因申请材料失实导致被制裁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消除其影响。
(二)受理。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制裁申请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与说明。对不符合联合制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一次。
(四)发送《警示通知》。对支持联合制裁申请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债务人发送《警示通知》,《警示通知》写明:1、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2、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3、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行业制裁的后果。《警示通知》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警示期为30天。
(五)确认。成员单位应在警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制裁措施与方法的确认意见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决定。警示期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者未与债权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是否采取制裁措施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规定作出制裁决定。
(七)执行。制裁决定作出后,各成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制裁人对逃废债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明显效果,可申请终止联合制裁。
第七十六条 终止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要求终止制裁的,被制裁人要填写《终止萍乡市逃废债联合制裁申请表》,通过债权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终止联合制裁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联合制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有申请人发函,征询终止联合制裁意见,意见一致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三)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终止联合制裁申请进行资料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向成员单位和被制裁人发出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
(四)终止。成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七十七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联合制裁决定和终止联合制裁决定,办公室应保存归档,并发送至各成员单位备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联合制裁时,对公开曝光的,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对内部通报的,以文件形式告知成员单位。
第七十九条 成员单位和参与制裁逃废银行债务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保护债权单位利益。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 成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制裁决定,领导小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自律性处罚等处分。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