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执行日期:2000-12-11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 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