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文 号:国认证联[2013]55号
发布日期:2013-11-1
执行日期:2013-11-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提升我国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促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推广应用,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财政部对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以下简称“XBRL软件认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据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XBRL软件认证活动。
一、工作机制
XBRL软件认证是指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证明XBRL软件符合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施XBRL软件认证对保证XBRL软件标准符合性,促进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增加金融环境的透明性、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认监委负责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财政部负责推动XBRL软件认证结果的采信,引导相关方使用获得认证的XBRL软件。
财政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组建XBRL软件认证技术委员会,对XBRL软件认证的技术问题(如XBRL软件认证实施机构的技术能力要求、对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建议和草案的审议等)进行研究和审议。
二、认证结果采信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在选择XBRL软件时,鼓励选用通过XBRL软件认证的产品。
三、实施机构确定
(一)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遵循“能力优先,适度竞争”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以及XBRL软件认证的技术能力特殊要求,确定从事XBRL软件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从事XBRL软件认证相关测试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从事XBRL软件认证测试工作相关技术能力。认证机构根据自身认证测试业务需要确定实验室并与之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认监委 财政部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