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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18号
发布日期:2002-7-16
执行日期:2002-7-16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 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