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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1-09-13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文  号:粤高法发[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9-13

执行日期:2001-9-13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快办理,但侦查部门应当在案卷中附上犯罪嫌疑人签名并捺指印的照片。

  (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论其行为既遂未遂、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各单位在参照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意见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2001年9月13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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