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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5-12
执行日期:2000-5-12
根据 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