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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时间:2011-06-01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银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1-6-1

执行日期:201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 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

  附件: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敞口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同剩余期限衍生产品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110707388EF509EE9A0692FF046092309CCB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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