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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2-05-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2]4号

发布日期:1992-5-27

执行日期:1992-5-27

广东省高级人 定罪量刑时,引用《决定》的有关条款即可,不必同时引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是过失犯罪,应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则应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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