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1-3-1
生效日期:2011-3-1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九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相关 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
(五)其他应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 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如发现违纪或涉嫌犯罪线索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