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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09-2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7〕153号

发布日期:2007-9-20

执行日期:2007-9-20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青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对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信息系统从业人员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储存、提供、商业化传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个体信用意识上升为法律意识,以法律形式强化个人信用意识,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合法运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分别研究拟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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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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