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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3-08-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高检会[1993]22号

发布日期:1993-8-23

执行日期:1993-8-23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 规定从轻处罚,更不准违法减轻处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反走私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身体力行,精心组织、精心指挥。各级领导都要亲自抓大案要案,组织得力干部承办案件。上级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下级检察、审判机关在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并切实把集中打击和综合治理结合起来,把猖獗的走私势头打下去,为夺取反走私斗争的胜利尽职尽责。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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