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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
文 号:高法明电[1991]1号
发布日期:1991-1-7
执行日期:199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处罚的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均不再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应依照《决定》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