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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时间:1988-11-24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8-11-24

执行日期:1988-11-24

公安部 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刑法确无明文规定,故省公安厅请示我局答复。我们的倾向意见是,此案应以流氓罪论处。妥否ⅶ请你们提出意见,并函告我局。

  1988年11月22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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