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9-11

发文单位: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

文  号:闽整规信〔2007〕49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9-11

生效日期:1900-1-1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整规(信用)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精神,为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重要意义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所谓信用市场需求,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等信用管理当中的实际问题,对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管理要求等信用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要。目前,我省信用市场发育滞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服务企业偏少,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产品质量不高,反过来又影响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国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将由货币经济时期进入信用经济时期。我省2006年人均GDP2.1万元人民币,已超过2000美元,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必须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及服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成本与金融风险、改善投资与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重点发展的信用产品种类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省今后应重点发展以下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

  (一)企业资信调查类:主要产品为企业各类专项调查报告,具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企业商业信用报告、企业标准信用报告、企业深度信用报告、企业特殊信用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等。

  (二)企业信用评级(企业资信评级)类:主要产品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具体可分为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等。

  (三)个人征信类:主要产品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贷风险评估等。

  (四)信用保险、担保类:主要服务范围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保理服务、国内交易信用保险服务和保理服务、企业信用担保及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服务等。

  (五)信用管理咨询及顾问服务类:主要服务范围为企业信用管理顾问服务、逾期应收账款诊断服务、信用管理功能优化服务、客户档案管理改造与建设服务、赊销合同管理服务、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企业和个人信用异议处理服务等。

  (六)相关信用服务类:主要为财产调查、市场调查、银行信用预警、信用管理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服务等。

  三、重点推广的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当前应在以下方面逐步推广和扩大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

  (一)公共管理方面

  1.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相关承担公共管理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事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面,应当在决策、审批、执行、监督过程中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信用产品。

  2.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使守信者得到各种相应的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待遇,同时也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限制。

  3.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积极采用各类信用产品,建立对监管对象的信用档案,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有不良记录的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监管对象给予政策鼓励。

  4.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在开展行业自律、资质评定、行业评优等行业管理工作中,查询企业、会员的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会员提供信用报告,并通过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二)金融和商务活动方面

  1.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和个人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贷款、保险、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依法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委托对当事人信用进行评级,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避免为失信法人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商业交易。

  2.各商业银行适当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发展信用卡(贷记卡)发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支票等金融产品,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对优质守信的小企业开办小企业信贷业务,对优质大中型客户开办法人帐户透支贷款。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跨行贷款的集团企业的信用状况等,逐步依据相应的 、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所淘汰。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和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逐步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信用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不同形式公开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利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市场需求,依法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