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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时间:1986-03-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

文  号:86卫药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86-3-5

执行日期:1986-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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