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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8-03-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

湖北省高级人 。有的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有的认为,这类债券虽不能随即兑现,但它不记名,不挂失,到期即可凭券兑现,因此,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较适当。妥否,请批示。

  1988年1月11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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