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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8-21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文  号:陕教贷〔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8-21

执行日期:2007-8-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际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省际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为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按要求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省资助中心”),并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称“市或县级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开发银行划拨;建立并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开发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成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资助中心,人员编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整合。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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