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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7-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7-22

执行日期:201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 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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