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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

时间:1993-04-18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4-18

执行日期:1993-4-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其他有关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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