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4-18
执行日期:1993-4-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其他有关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