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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1-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1]46号

发布日期:1991-9-17

执行日期:1991-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上述两类犯罪分子。

  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和政府就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了旧社会遣留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导致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较为猖獗,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个《决定》中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对 ,公开处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对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有关犯罪,应当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两个《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不应再适用。对于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不应再变动;尚未处理的,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适用法律。

  五、在贯彻执行两个《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要注意研究两个《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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