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深府办〔2010〕52号
发布日期:2010-7-5
执行日期:2010-7-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科工贸信委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提供展会、会议情况的有关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展会。
重要展会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人民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展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在深圳举办,或其他办展机构举办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会。
(二)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 、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金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十九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