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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失效]

时间:1979-07-16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79高检研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79-7-16

执行日期:1979-7-16

失效日期:1993110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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