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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时间:2010-02-1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发布日期:2010-2-11

执行日期:201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 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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