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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时间:2014-06-05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2014-5-2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二)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凡是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核准。

(三)事前告知企业禁止投资的行业或区域。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差异化、特色化投资导向机制。分行业和区域制定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加强规划、国土、环保、技术、安全等部门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容量、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核准的新增产能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扩大产能。

(四)分类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产业类项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稳定等外部条件,基础公益类项目主要核准区域布局、资源平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特许经营等内容,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修订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

(五)完善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少数需市级平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办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探索推行备案项目业主承诺制和失信清单制,加快推进网上备案。

(六)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要求,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外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 。

(三十)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抓好各项投资管理服务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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