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10-16
执行日期:2000-10-16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