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公告2013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13-12-3
执行日期:2014-1-1
为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依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 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六、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商务部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