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行[2009]5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3
执行日期:2009-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