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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时间:1998-10-05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10-5

执行日期:1998-10-5

北京、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湖南、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严厉打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提供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与运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起诉到法院的此类犯罪必须及时审理,依法严惩。要排除干扰,敢于碰硬,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凭证骗购外汇数额大、危害严重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还应当重视适用财产刑。对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坚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和协作。在打击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特别是对已查获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审判,严惩犯罪分子。

  四、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各地人民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法,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巩固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汇报,及时解决。对于今年内审理的这类案件,要一律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以上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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