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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6-10-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反贪字[1996]54号

发布日期:1996-10-15

执行日期:1996-10-1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开展了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这项整治工作对于建立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遏制药品回扣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意义,把查办药品回扣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安排,确定一名主管副检察长参加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工作任务,以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犯罪案件。要抽调人员积极参加对本地区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主动了解整治工作的情况,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办一批药品回扣中的犯罪案件,对整治中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严肃查办。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务人员和举报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在打击药品回扣犯罪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折扣、让利行为的办法。要深入发案单位,针对其管理和财务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健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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