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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1996-07-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24号

发布日期:1996-7-31

执行日期:1996-7-31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规定,在批准、放行、查处废物进口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六、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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