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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24号
发布日期:1996-7-31
执行日期:1996-7-31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规定,在批准、放行、查处废物进口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六、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