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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 侵占和挪用公司 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5-11-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5]9号

发布日期:1995-11-7

执行日期:1995-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 第九条规定,对于《决定》颁布前发生、颁布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如果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适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决定》施行前按照当时法律和实施之后按照《决定》都认为是犯罪的,则应按刑法第九条规定适用《决定》办理。

  《决定》公布后发生的上述案件,依照《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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