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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5-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3-24

执行日期:1995-3-24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 定的行为,不适用本《决定》,本《决定》只适用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这类犯罪行为。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案件中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协作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决定》的正确贯彻实施。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和适用《决定》的意见,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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