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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伪造 倒卖 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时间:1994-03-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公发[1994]5号

发布日期:1994-3-28

执行日期:1994-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公开宣判,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

  五、加强经常性管理,巩固斗争成果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刷、使用和保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消除产生此类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条件,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专项斗争结束后,各地还要不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决不放松,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此类专项斗争,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

  行动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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