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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时间:2010-10-09

文  号:令201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0-10-9

执行日期:2010-12-1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已经2010年9月28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全国

二○一○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 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审计,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阻碍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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