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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时间:1992-09-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2]28号

发布日期:1992-9-25

执行日期:1992-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要重视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从经济上给犯罪分子以严厉制裁。

  三、对当地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提前了解情况,待起诉到法院后,立即组织力量,及时审判。

  四、要重点抓好对走私大案要案的审判,注重办案效果。法院领导要亲自抓好大要案的审理。对那些走私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群众与走私犯罪作斗争。

  五、走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审理走私案件的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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