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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2-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2]8号

发布日期:1992-9-17

执行日期:1992-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是在加快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进一步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 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补充规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高检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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