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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张思卿副检察长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时间:1992-08-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高检会[1992]26号

发布日期:1992-8-3

执行日期:1992-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军事检察院:

  现将《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和《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同志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今天就要结束了。会议以贯彻小平同志南巡时的重要谈话和江泽民同志最近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研究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名优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云南省和昆明市等十四个地区的检察、工商机关的代表以及烟草专卖局的同志介绍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这些经验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会上还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假冒商标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会议开始时,云南省委尹俊同志、省人大白佐光同志、省政府赵廷光同志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政林同志讲了话。会议期间还组织参观了云南省“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成果展览”,举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及时,方向明确,内容充实,开得很好,是一次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动员会、鼓劲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必将有力地推动各地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刚才,卞耀武同志讲了话,对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加强检察、工商机关的密切配合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就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提高认识。

  小平同志今年年初巡视南方时的重要谈话,贯穿一个鲜明的中心思想,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放开手脚,大胆试验,排除各种干扰,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在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鼓舞下,全国各地都动起来了,想发展,急发展,鼓实劲,干实事,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已经到来。面对当前形势,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满腔热忱地支持、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要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外开放,外面也会进来一些坏的东西;商品经济的固有属性,如交换、价值、利润、竞争等等,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当中,一些人会乘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没有完全形成,有关 院起诉。多年来,我们与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进行交流和加强协调建立了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也进行了大量的合作,当前随着工作的发展,任务的加重,更需要紧密的合作,建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关系。通过这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的合作是成功的。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今年必将合作得更好,大家一个目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共同完成《商标法》和《刑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建议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共同努力,促进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同样,负有执法任务的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带头树立、增强商标意识,努力学习、宣传掌握《商标法》,这是我们做好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坚持依法治理商标。

  二、把严厉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推向深入。

  邓小平同志在南巡重要谈话中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既阐明了“两手抓”的辩证关系,又指明了执法监督部门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工作方向,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商标执法工作的任务。

  七月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单位和个人,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及到深化改进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我们的任务就是要遵照邓小平同志的谈话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指示,积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我们联合召开这次会议,就是一个重要的实际行动。

  在国务院通知确定的打击重点中,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重点打击其他违法行为中,也有很多直接或间接与商标违法犯罪有关。一些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甚至肆无忌惮地采取欺诈的狡猾的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牟取暴利。从大量的事实看,被假冒的商标多数都是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而这些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往往是那些付出艰辛劳动、生产优质适销对路商品的企业。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这些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经济秩序,后果是严重的。它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公害,对其必须予以坚决的惩处和制裁。这次现场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检察、烟草专卖部门通过生动具体的实例,有力地揭露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在卷烟、农业生产资料、食品、日用工业品等等方面的严重危害,不少企业、消费者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中有些甚至是很惨痛的。这次现场会议也介绍了三家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卷烟商标违法犯罪斗争取得的成绩。从云南的经验中可以看到,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是一个严肃的、需要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要有全国一盘棋的观点,坚持不懈地展开一场有重点的、全方位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斗争。我们要严格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对假冒商标其商品又属伪劣的,要从重处罚,包括从重予以罚款、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销毁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使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踏上新台阶。

  长期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制止商标侵权和打击假冒商标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一九九一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16158起,比一九九0年的13294起增加2864起,增长21.5%。罚款2251.5万元,收缴和销毁违法商标标识2.826亿套(件),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194.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34起。各地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大要案件,如查处了假冒“茅台”酒,“红塔山”烟、“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红梅”味精、“新开河”人参等案件,还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我们依法保护外国商标专用权,受到了外国商标注册人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虽然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某些地区或行业甚至是突出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大力加强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工作的力度,要惩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严惩犯罪分子,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下做好商标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于查处假冒商标违法行为的前哨。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查获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中也混杂着假冒商标的行为。对于那些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虽然属于假冒商标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而对那些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必须移送人民检察院。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相应的办案手段,而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当然,检察机关通过自侦或群众举报办理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都高度重视。自去年初以来,我们两家多次相互走访,积极进行会商。在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全国商标办案协调会和今年全国商标工作会议期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深入交换了意见,最近又专门就几个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相互配合查处进行了专题研究,联合召开办案会议进行部署。自去年以来,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了解并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就有广州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两个大案、湖南益阳地区查获的假冒316辆汽车案、江西南昌查获的假冒“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等案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今年年初发出文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予以立案,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加强我们两家的协作不仅要做到在一些案件的查处方面积极配合,同样重要的还要做到:一要完善有关的法规,使我们的配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要有畅通的渠道,坚持经常性的、牢固稳定的配合关系。这次会议的代表认真研讨了“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草案和“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草案。这是两个重要的文件,是完善有关法规的步骤。经过会议讨论后,再经过修改,准备分别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发布。同时为了建立经常性的、稳定的配合关系,我们十分赞成建立检察、工商行政管理、法院三家共同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使我们的配合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真正做到严密有力、坚持深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尽职尽责,依法办案,抓出成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工作必须从全国到地方,处处时时都力求做好,要有通畅的渠道和良好的配合制度,这不仅是为了加强我们两家的协作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大业服务。我们要切实做到精诚配合,联合作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定会把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工作做得更好。当然,在配合工作中我们也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及时纠正一些失当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同志对此要有全面的认识,同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建立配合制度,其目的还是为了依法办案。良好的配合关系增强了我们整体的作战能力。下一步各地要抓紧查处一批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要重点抓紧查处大要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做出新的贡献。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检察、审判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发挥商标法制的威力,做到检察、工商行政管理、法院在贯彻执行《商标法》的过程中三位一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就一定能够抓出显著成效。

  在执法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布大要案件,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次现场会上,许多人民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志介绍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大家交流了经验,取得很好的效果。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还要向检察部门的同志学习,及时总结各地依法办案和配合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推广,推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踏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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