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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91新出联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91-12-23
执行日期:1991-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在当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报道,以震慑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务必清正廉明,严防内外勾结、徇私舞弊。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