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发布日期:2009-6-24
执行日期:2009-6-2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