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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时间:2006-09-28

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9-28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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